王秀全律师

王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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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同时操戈为遗产 多尽义务应多得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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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王某生前有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小女儿婚后因未买房全家便一直随父母生活,王某夫妻退休后也是由小女儿一直照顾二老的生活。2006年,王某丈夫去世,后事也是由小女儿及女婿帮忙料理。此后王某仍随小女儿生活,由小女儿照顾其饮食起居直至2010年8月份王某去世。王某去世后留有私房一套及存款70000余元,扣除办理王某丧事花费12000元,尚余58000元。王某的四个子女要求平分母亲所留下的房产及存款,但王某的小女儿提出母亲生前都是由自己两夫妻照顾,其他兄弟姐妹根本没尽到赡养责任,无权分得父母所留下的财产,遂将自己的四个兄弟姐妹一起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这起遗产纠纷案。在庭审中,王某家的邻居都纷纷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夫妻生前都是由其小女儿及女婿照顾生活,其他子女对二老都甚少关心。

    【律师解答】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因在平时生活中对父母未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父母平日都是由小女儿照顾,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多尽赡养义务的原告可酌情多分得父母所留遗产,综合案情考虑,最后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父母遗产的40%,其余四被告各分得15%,王某所留私房因原告长期居住,出于便利考虑,可由原告继承房屋,同时按市场价格折现给付其余四被告可分得部分。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起码的物质生活需要。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以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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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秀全
  • 执业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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