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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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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我有一个法院的2009920日的判决书(送达日期是10月中旬,我们的起诉日期是在今年的3月份,送达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优先购买权判决书, 判决是这样的,头一条 :原告(也就是我本人)有优先购买权。判被告与第三人的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我的问题是我和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一年,而且马上就到期了,可是优先购买权和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还未执行,(我们也找了法院要求执行,可审判长说执行不了)因判决未执行,被告通知我要在合同到期时返回该房屋,因而我拒绝返回该房屋;并将该房屋的门到期后就锁上。请问这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到的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取得依附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

   我国1999101施行的《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该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实现程序和救济方法均没有明确界定。为了指导法院在出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730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的施行日期是200991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解释已经实施,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告知你改变诉求,而不是判决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无效不代表你可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缔约,也就是说,这样的判决对你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

至于目前租赁期限已经快要到期,出租人要收回房子,律师不建议你采取拒绝的方式,因为这样的情况下,你的行为就构成对出租人房屋权利的侵犯,在对方起诉你腾房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你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议你和出租人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你尽快申请法院再审该案。如果再审,你可以改变诉求,请求对方赔偿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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