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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竟是未成年人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量:0


周某的父母忙于家庭生计,未曾在思想上、生活上关爱和帮助周某,疏于对周某的管教,未发现周某的思想动态并进行疏导,以致周某产生厌学情绪,无心学习。成长的叛逆心理令花季少年一次次旷课或离家出走,无心读书,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成天与不良少年厮混,染上不良恶习。2012年5月,周某受“哥们”赖某邀集至武平县平川镇乌石岽某理发店二楼陈某租住的套房内实施盗窃,盗走陈某放于房间内的首饰包里的金戒指三枚、翡翠手镯一只、银色戒指一枚、银色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周某受赖某的邀请有参与多次盗窃并将盗窃之物出卖换钱挥霍。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采纳了周某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周某系未成年人,是非荣辱观念淡薄,未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讲江湖义气,加之对盗窃行为性质认识不足,在他人的邀集下实施盗窃,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其犯罪以后能够投案自首,又系未成年人,系初犯,故法院才能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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