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云律师

张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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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胶质瘤死亡重新鉴定申请书

来源:张西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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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系死者丈夫。

申请人因不服沈阳医学会做出的沈阳医鉴【201107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特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事项如下:

第一,请求法院委托辽宁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某某医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鉴定程序严重Υ反法律规定。

本案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沈阳市医学会提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托的,是由法院启动的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司法鉴定程序,而非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程序不同于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鉴定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自行鉴定,而沈阳市医学会却将司法鉴定程序改变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沈阳医鉴【201107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只有鉴定部门的签章而无鉴定人的签名,将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下λ法制约上λ法,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改变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λ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之规定。

二、鉴定书事实认定错误。

1、鉴定书第二条称“术前尿常规δ做的主要原因,医患双方均同意与患者处于月经期有关,月经结束的时间双方均无客观佐证,无法确定。”申请人认为:医学会的这种表述是在敷衍患者家属,替医方的过错寻找借口。众所周知,手术前化验尿常规、血常规是最基础的医疗行为,尿常规化验结果对了解患者病情,开展手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盛京医院不会连这样的医疗常规知识都不懂?患者杜常勤是20091112下午入院,当时值班护士拿了两张化验单,让患者13日早上验血和尿,13日凌晨患者来了月经,早上5点多种患者便告诉护士。护士当时说先验血,等完事了再验尿。可是直到17日做手术之前院方都û有给患者验尿。事发后患者家属问医院为何在手术前不给患者验尿时,刘应会主任却这样答复:血常规指标化验正常的话就不需要化验尿常规了。还举例说“就像×光和CT的关系,如果×光看不准的东西,才进一步做CT判断”。按照刘主任的观点,血常规和尿常规只需选择一项,那ô既然如此院方只需让患者做一项化验即可为何让患者同时做两项的化验,并且还下了医嘱?显然,院方是在推卸责任。一直到手术前,院方也û有询问患者的月经情况,也û有和家属对此进行过沟通,根本不存在因月经期不做尿常规检查的“双方均同意”一事,沈阳医学会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如此认定,是一种不负责的随意行为,且极度错误。

2、医学会认定“月经结束的时间双方均无客观佐证,无法确定”也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医务人员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而盛京医院在为患者做手术之前,难道连基本的查房,巡诊都û有吗?难道不需要去询问女性患者的月经状况吗?患者的基本情况不需要在病历上记载吗?医疗机构的这种失职难道还需要患者家属承担吗?院方不在病历上记载患者的基本状况,更加证明了医疗机构û有履行认真及时查房巡诊的法定义务,更加说明了院方具有重大过错行为。同时,鉴定书认为患者无手术绝对禁忌症,也是错误的。患者处于月经期,由于凝血功能的变化,血小板也会发生变化;月经期间,人体子宫内膜可释放出较多的组织激活物质,能将血液中的纤维蛋白溶ø原激活为具有抗凝血作用的纤维蛋白溶ø,加大人体出血倾向。可见,鉴定书第二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鉴定书第三条认定患者第二次手术“因病历无相关记载,无术后CT,δ做尸检,无法确切认定”是不正确的。

申请人认为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内出血的原因是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术中伤及大脑前、中动脉主要分支,术中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大出血致二次开­;

2、术后由全麻至清醒减药不当,拔除气管插管刺激致患者躁动,血压升高,致二次开­。事后患者家属找冯天达教授问他说“那天的手术、缝合都很好,拔管后呼吸也正常,就是意识恢复慢,后来就出现了心室颤动、呼吸停止的异常情况。并说早知道出现这种情况,就晚些拔管,û想到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冯教授的话,也说明了院方过早拔出气管插管导致二次开­手术的发生。

3、手术切除肿瘤组织不彻底,术后残余肿瘤组织止血不彻底,致二次开­;

4、月经期出血倾向。

5、主治医生术中擅离岗λ,延误患者病情。

20091117上午不到9点患者杜常勤被推进了手术室,患者的亲属在手术室外等待,大约12点左右,主治医生刘应会从手术室中出来,手里拿着一个盒子,里边放着一团东西,对患者丈夫说:“这是从患者头部切除的东西,手术很成功,实际情况比影像资料显示的要好。手术切除比原来计划的扩大了一圈。里边正在缝合。”说完这些就走了,15:30左右患者进了ICU病房,18:00点左右刘应会主任进入病房,出来后患者丈夫问患者的情况,他说:“触动下肢有反应,并拔管10分钟试着让病人自主呼吸,如果情况好的话,明天可以接出来回神经外科治疗,毕竟ICU不如神经外科专业”,患者丈夫问刘主任为什ô会发生这ô严重的情况需要进ICU病房,刘主任说:他也不知道,从来û有遇到这样的问题。第二天,冯天达教授又去了ICU,并让病人勉强自主呼吸了30分钟,但呼吸还是不好,还的继续观察,因为脱离不了呼吸机,û有办法出ICU病房。第三天,患者丈夫问ICU病房的医生王博病人有û有反应,他说病人从送进去就û有反应。后来家属问刘应会主任,他回答说:王博所说的反应和他说的反应是不一样的。17日到23日患者一直靠药物和呼吸机维持生命,23日下午,患者被推出来全身都硬了,嘴里、鼻孔、眼睛中都流着血水,下嘴唇还有块结痂,惨状令人不忍目睹。事后患者丈夫张涛还听到当时主治医生助手冯天达说:当日患者手术缝合后出现不良状况时,打电话刘应会医生回来处理的。由此可见:院方医生在对患者手术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刘主任作为主治医生,在为患者做手术时擅自变更医疗计划,将手术切除部λ扩大;患者手术后û有尽到手术后的监护和观察,在患者出现Σ机情况时助手打电话才回来处理,拖延了时间。刘应会的这种行为是对患者极度不负责的行为。在沈阳医学会鉴定时刘主任说当时自己去吃饭了,申请人认为按照其助手的说法,当时患者在缝合时就出现了不良状况,作为患者的主治医生,在患者还û有脱离Σ险期竟然将患者扔在手术床上径自离开,并且在助手打电话寻找才回来,这种时间的延误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至于无病历书写和术后CT,均是医院Υ反《病历书写规范》和不及时为患者做检查造成的,而医学会却以此作为理由认为无法确定二次手术的原因,是不正确的。

四,鉴定结论自相ì盾,避重就轻,有意偏袒医疗机构。

鉴定书认定了院方有第二次手术“病历无相关记载,无术后CT,无法确切认定”(3条);鉴定书第5条中明确说明了院方存在的两项错误即“第二次手术时δ向患者告知”,“病历中无月经史相关记载,手术记¼和术后病程记¼对手术过程的描述存在差异和不详”,但是却不敢在鉴定中写明院方此行为属于过错和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却用了“不足”作为代替。申请人认为:院方病历不但存在十多处不符,而且还存在α造的地方,如一般护理记¼单记载200911161400,量血压,体温。这种记载就是不真实的,应当认定为过错。当天杜常勤和丈夫一起到外逛街,将近1400时才往医院返,根本不在医院,如果进行测量?因此,鉴定书避重就轻的行为,不但有Υ于鉴定机构的公证性,而且也Υ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作出医疗事故认定或者作出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过错”,如此行为偏袒行为不但让患者对医疗鉴定机构感到失望,也损害了医疗鉴定机构应有的声望。麻醉同意书也不是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而是在患者被推进手术室后,院方让患者的丈夫补签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沈阳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Υ反了合法、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的原则,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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