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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治安高危人群”质疑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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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治安高危人群”质疑

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同时,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我们不管深圳警方此次是为保大运的安全有序运行而开展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的良好初衷。公安机关的任务不外乎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样,身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他们的任务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排查行动无可厚非。在排查的同时还进行清理,这种清理不得不让人费解。

警察清理的是治安高危人群,凭借其丰富的经验还给高危人群分为几大类。即使正如其说,属于治安高危人群,那么这种治安高危人群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不管是治安高危人群还是安分守己的良民也好,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可以这样说,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治安高危人群恐怕深圳警方还不敢公开清理吧?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国家,不知道深圳警方是如何大张旗鼓的开展清理工作的。在清理过程中,这些治安高危人群的合法权利又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将如此之多的人从一地清理到另一地,如果没有强制制裁行为,很难相信会人有人心甘情愿被清理出去。那么在这个清理过程中,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否会被侵犯,我们不得而知。8万人的数字从警方的角度来说可能是规模宏大的一笔政绩,但从另一面看出的恐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清理必然是伴随着野蛮。

清理从字面上还可以这样理解,要清理必须先排查、再登记、接着是劝离、最后是清理。也就是说清理是在诸多行为不能奏效的情形下我下下之举,当然也不排除不由分说直接清理的可能,把一切危险源都挖掘出来一网打尽。将这些治安高危人群清理出深圳,深圳就太平安静了,大运会的安全也得以高枕无忧了。那么从深圳清理出去的治安高危人群来到深圳以外的地方,这些地方不就危险了。这个逻辑很容易判断,也顺理成章。这些治安高危人群在深圳不能违法乱纪,那么定然只能去其他地方祸害人民。中国有句古语叫“各自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现在看不无道理。

清理出深圳,如何保证其不再返回到深圳,深圳的边界那么大,难到警察在边界处手牵手围成人墙?不然又如何能够保证这些被清理出的人不会再度潜回。

治安高危人群排查是应该也是必须,是对人民负责,保一方平安的行为。但治安高危人群毕竟他们暂时还没有犯上作乱,而且不是所有有前科的人都是高危人群,说不定此时的他们已经彻底弃恶从善、改过自新了呢?这个时候再来顶“治安高危人群”的帽子岂不是再次否定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如果全国各地的警方都效仿深圳警方的作法,那么这些治安高危人群岂不在中国无立足之地,除非给他们另辟疆土,异地统一安置?还是送出国门?维护治安,保社会稳定的任务对任何警方而言都是艰巨而光荣,清理出境这样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还是少用为好。这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多少有点显得不协调了。好的初衷应该有更好的手段相互匹配那才相得益彰,群众定为拍手称颂,而不是质疑声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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