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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如同慢性毒药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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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如同慢性毒药

文/田金炉

最近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新闻报道是屡见不鲜,坦率地说,食品安全问题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随着信息媒介的传播速度加快、公众获取各类信息途径的增多,这类问题就显得频繁了许多,一浪推一浪不曾停息。远的有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雪碧汞中毒事件、苏丹红“红心咸鸭蛋”事件、“人造蜂蜜”事件,近的有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而且各种无奇不有的事件恐怕还将继续上演。

严重的我想不是这些个案事件,而是隐藏在这些个案事件中的行业潜规则,只是人们记住的是典型,记住的是领头羊、出头鸟。当在某个领域、某个行业,这种违法行为成为一种规则时,在行业内变的心照不宣时,那么这种危害程度不言而喻。前不久,看过这样一部电影,名叫《我是植物人》,故事情节我就述,面对触目惊心的黑幕时,我们都是受害人,我们都是植物人。但是在面对这样的事件时,我们能否勇敢地站起来,同这些以社会大众生命健康为代价的行为斗争到底。电影中,有个维权的律师,他接这种维权案件有个前提,那就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都不能撤诉。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本不应该有这样的限制,我不去讨论这种限制的合法性,但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面对此类案件时,绝不能心慈手软,绝不能为了某些眼前的利益而放任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顾,要让干这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暴露在法律的阳光下,在社会公众面前无所遁形,用江湖人的说法就是斩草必须要除根。

食品生产企业是一次又一次地挑战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底线,一次一次地曝光,我们的愤怒之情是一次又一次地被激发。纵观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我们很少看到,也很少听到有哪位消费者挺身而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看到的都是监管部门在调查并给以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我想说的是,权利是用来行使的,而不是放在床上睡大觉。想到这里,我不得不佩服我们的忍耐力,只要身体健康没有出现现实的危害,没有出现奄奄一息之状,都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来息事宁人。而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那种已经到了无法掩盖的程度,言外之意就是能掩盖的都掩盖了。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我们纵容了他们的行为,让他们有恃无恐,让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以至于铤而走险。除了纵容外就是利益的诱惑。在诸多因素的集合下道德就变得不堪一击,于是成就了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问题靠的不仅仅是监管机构、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我们社会公众共同的责任。当我们走进超市,购买任何一件食品的时候,我们脑中里想的是这东西会不会也有问题,让我们活在惶惶中如履薄冰,可怜我们自己能做的只是怀疑,而不得其中奥妙。时常会用“反正吃的又不是我一个人”这种话语来安慰自己,而且这种方法很有用,别人的受到的伤害虽然不能直接平复自己的伤痛,至少心理上会安慰不少。也有人会这样想,“今天吃了明天就不吃,就吃一次”,这种想法的逻辑前提就是量和质的问题。应该说心理学这东西是大有用途的,掌握了人的心理,才能更好地让别人口袋里的钱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钱,而且还会很开心地将钱心甘情愿地拿出来,所以这些将道德抛弃的商人企业家们他们都深谙此道,并运用的炉火纯青,百试不爽。

监管,这是人们嘴里常说的,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时,主管部门的监管都摆在前列。说监管就是监管不力。所以的监管几乎都流于形式。监管是一个方面,在面对频繁发生的食品问题时,应该说主观部门也是头疼的很,他们在面对质询时会找出一堆的借口。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那为什么在这样一道严密的网下,还是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呢?如在染色馒头事件中,生产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拥有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其生产的馒头产品也都获得了QS标志。这不能不让人深思。一监管流于形式,仅仅是审查几份证照肯定是不够;二是现场检查,对于现场检查最好的手段某过于现场检查(这种现场检查最好不能事前通知,在得到通知的前提下,谁也不会傻到自爆问题);三是抽验检查,不定时的随机抽验检查。在查出问题后,绝不能纵容姑息,该处罚的处罚,依法办理。我不希望看到的就是所有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媒体揭露报道出来的,然后监管机关出来再发几个马后炮。

对于说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着自己的看法,对于食品安全我们国家有《食品安全法》,对于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有《产品质量法》调整,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说法律有自己的局限性,但绝对不能在每次面对此类问题时都说法律制度不健全,起不到很好的规范作用。这种理由未免过于牵强,法律不是越多越好,不是说越多就越健全。每部法律的根本目的和根本任务,以及基本原则是确定,在这些纲领性规定的指导下,具体怎么做不言之明,法律不可能规定每个具体案例。再就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先察觉人一般是企业的一线员工,我的意见就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同时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

最后再说一点,就是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不能姑息纵容,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主管机关处罚完了就此了事,对事件的受害者不能不了了之,不然《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就不形同虚设了吗?食品问题有食品安全法,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有《产品质量法》,和谐社会同样离不开法治。我的理解是和谐不是说息诉,这里的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诉讼”的诉,是权利行使的一种方式和方法。和谐就是将各种纷争及时地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

真希望我们的生命健康不会被食品安全问题突然间剥夺,要如同慢性毒药那般,终究有一天死了也就死了,谁也不会察觉,谁也不会有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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