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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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转诊反被诉!医疗机构转诊环节中的注意义务分析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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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陈红梅,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例简介

某司机年前驾驶小货车回乡下老家过节,靠右路正常行驶。时值黄昏时分,又逢微雪蒙蒙,能见度不佳。途中不慎将准备横过马路的某甲撞倒在地,当时车速并不太快,且司机及时刹车,所以某甲很快自己站立起来,但是头部、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司机不敢怠慢,带其到附近的乡镇生院进行检查。途中某甲出现剧烈头痛、频繁呕吐、头晕症状。乡镇卫生院根据其临床症状怀疑有急性脑疝发生,但条件所限无法处理,随对头部外伤、腿部擦伤进行了必要处置后,立即要求司机开车将某甲转诊到距此50公里外的市中心医院。途中某甲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到达市中心医院时,某甲已经双侧瞳孔大小不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某甲的子女处理完道路交通事故后,又以乡镇卫生院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该院在转诊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要求该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律分析

一、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转诊?

我们知道,基层医院,尤其是一些乡镇卫生院,由于很多条件的限制,收治患者的能力不够尽善。对一些复杂、疑难、大型的手术无法实施,遇此情形,往往需要转诊。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转诊?尤其是患者本人意识不清,又无亲属陪同的时候,应当尽到哪些注意义务?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转诊只限在本院设备或医务人员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究竟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在有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没交费用等为由要求转诊,就很牵强。

(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患者是否得到“及时”救治,是能否挽救生命的一项重要条件,因此,符合转诊要求时,转诊的及时性就成了医疗机构必须做到的法定义务。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但在患者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如果患者处于昏迷或无人陪同,无法取得签字的情况下,是否转诊,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开展医疗措施。

(4)对危急患者必须做转诊前的急救处置。

本例中,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诊是正确的,但由于未对某甲采取静脉输入高渗降颅压药物等急救处置措施,故存在过错。

二、注意转诊程序是否合法。

各医院都应该具备规范的《医院工作制度》,涉及转诊时,应当注意:
1、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
2 、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3、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4 、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
5、 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本例中,乡镇卫生院没有安排自己的救护车运送患者,没有安排医护人员护送,没有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没有随车转送病历等,都存在一定过失。当然,判断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分析转诊中存在的过失和违法违规之处外,还是要把握侵权责任的要件,要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转诊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从而准确的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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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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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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