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协议离婚案看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

摘要: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同样应具备较强法律防范意识,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以守护自己的财产,否则,一旦离婚后即使发现财产损失巨大,也无法得到挽回。

黄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发现自己获得的财产比丈夫少几百万元,数次要求丈夫财产补偿未果后,经多方打听,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够帮助其打官司重新分割财产。

基本案情:黄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多年,婚后,黄女士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在外经营生意,经多年打拼,事业小有成就,家庭富裕。然而,因丈夫婚外情问题,黄女士与李先生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财产约定如下:婚后两套商品房归黄女士,自建房屋一栋、李先生与他人经营的XXX公司的股权归李先生所有,XX牌小车一辆归黄女士,XX牌商务车一辆归李先生,婚姻期间的外债由李先生承担,李先生一次性补偿黄女士200万元。离婚后不久,黄女士了解到公司股权值800万左右,而协议离婚时丈夫只跟自己说公司股份值150万,黄女士觉得受到欺骗,且财产分配对自己明显不公平,在多次要求前夫李先生补偿未果后,坚持要求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法律焦点:一、黄女士是否受到欺诈而签订离婚协议?二、本案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如不公平?是否能予以撤销?

法律解答:1、针对黄女士提出离婚协议时丈夫一再说明股份只值150万元,自己受到欺诈问题,我看了离婚协议,发现格式、措词都较专业,特别是公司股份,没有说明作价情况,显然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的,之后,我详细询问黄女士是否有其他证据,比如是李先生书写的公司股份作价150万的证据等,得知无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我明确答复黄女士,即使真实事实确实如你所讲,你真正受到欺诈,但本案中无法从法律上得出欺诈结论,因此,主张欺诈而要求撤销协议重分财产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2、本案财产分割是否公平?是否可以撤销?从实际情况看,黄女士依据离婚协议获得的财产价值400多万元,而其前夫李先生获得1200多万元,从结果看,显然悬殊很大,不公平?进一步分析,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离婚财产协议虽然是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具备合同法合同的相关条款,但从法律规定上看,不能将两者划等号,在处理离婚财产协议问题上,存在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因素关联性,因此,只能适用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查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系平等自愿协商,且协商结果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即使财产分配差距十分悬殊,甚至一方全部财产,一方全部承担义务,也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因此,本案也能以公平为由撤销。

经本律师的详细法律分析和讲解,黄女士最终明白自己吃亏,导致巨额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懂,而当时又法律意识欠缺未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和指导,虽然十分后悔,但在本律师的建议下,还是放弃了委托律师打官司,避免了无谓的诉讼,避免了打官司法院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大额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