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数额计算


离婚案中,子女抚养费问题关乎离婚双方和子女的切身权益,笔者曾遇到过不胜其数的咨询,也处理过众多案件。因此,个人认为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自己的体会,作一梳理,以期能帮助更多当事人维权。

1、抚养费协议优先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抚养费用的数额确定、如何给付等问题,我国婚姻法赋予了当事人充分协商的自由,即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方式确定,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法律才予以强制干预,才由法院通过判决方式确定。

2、抚养费的具体种类和项目。通常认为包含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项目,而不仅仅是日常生活费用。

3、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基本标准。通常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大标准,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4、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通常分两种方式,第一种,一次性给付,针对的是经济富裕、有一次性支付能力的当事人;第二种,分期支付,包括按照月、季度、年度或者收益年度等分期支付方式。

5、抚养费具体数额确定和计算。通常分三种情况分别计算: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通常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给付至18周岁,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给付方式;第二种,给付到未满18周岁的特定时段,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不再给付;第三种,18周岁以上仍须给付,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上述情形均属于子女无法独立生活,

7、抚养费给付载体。原则为货币给付,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财物折抵,比如一方无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时。

8、抚养费负担主体。通常情况下由双方共同负担,抚养小孩的一方也实际承担抚养费,只不过由于作为监护人,其所承担的费用由其直接支出,不存在单独列明问题,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一方负担全部,或者负担绝大部分,比如一方因身体疾病、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支付能力、丧失支付能力。

9、抚养费增加、减少。实际抚养原则是我国处理抚养关系问题的基准,子女抚养费数额一定要基于满足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基本物质需要,因此,它不是一个恒数,而是随着变化而变化的。当抚养条件发生变化,原来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费用不足抚养时,可以要求增加,同理,在满足基本抚养需要的情形下,如遇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也可以要求降低。

10、实践中常见的抚养费给付认识误区。第一种,不能改变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用数额。相当部分当事人陷入这种错误区,认为抚养费用一经确定,直到履行期界满,都不能改变,从而在实际抚养费用增加时,坚持不愿意增加支付抚养费,从而导致纠纷甚至诉讼发生,以至于最终自己不利;第二种,因自己经济变化、困难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给付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无论支付方经济变化差、实际抚养方条件变好,抚养费用都必须支付,唯一可提的要求是与抚养方协商暂时缓支付、少支付,待条件允许时补齐;第三种,因小孩户口、姓名擅自变更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该做法将两种不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质损害小孩权益,犯该类错误的男姓相对较多;第四种,因对方阻止自己与小孩沟通、交流,侵犯探视权等权益而拒绝支付。此类现象中通常双方关系恶化,存在相互为难、报复对方目的,但仍属于以违法对违法,以违法救助受损权益,其结果是自己也触犯法律,须要承担更重法律责任。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