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驾照开地方车出车祸,第三者商业险应否赔偿?

           广西桂林交通事故赔偿疑难解读

王某系现役军人,持有军人驾驶证。201210月某日,其驾驶地方微型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李某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所驾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人家属将王某、保险公司诉之法院要求赔偿。

    该案最大争议在于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应否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是王某持军人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且,在承保时,对于该免责任条款保险人已用加黑字体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法律及合同约定的提示义务,因此,对于该20万三者险,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

保险公司上述拒赔理由看似很堂皇,但事实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于实践中此类事故赔偿事件具备一定典型性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疑难性,因此,笔者特作法律解读,以期对当事人维权提供帮助。

关于军人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驾驶资格驾驶行为?对此作出裁判的权威机构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保险公司无权对此作出有权解释,不能擅自为了免除赔偿责任而作出无证驾驶认定。

关于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争议的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以维护非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权益,体现合同公平。在本案中,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现对军人驾驶证开地方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在理解上存在分歧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采纳合同相对方的解释,认定不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从而体现合同的公平

关于格式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同时,也完全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属于概括性条款,保险人应对“其他无有效驾驶资格”包括哪些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显然,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说明程度不够,达不到明确说明的程度,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述,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险20万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历经一、二审,最终依法判决支持受害方赔偿主张。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