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以事故成因判定责任的两种情形

                 桂林交通事故认定办案体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通警察通常以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事故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来判断事故的责任大小,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判断事故责任,对此,当事人应特别注意,避免因为自己行为过失,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缺乏而导致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第一种情形是事故逃逸行为。即发生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外的情形是,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对事故现场和证据破坏、毁灭的恶意行为。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可以查明,也无论其是否真正对事故引发存在过错,直接由于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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