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桂林律师《合同法》知识浅读

在合同实务中,常会遇见企业之间的借款活动,双方有的以合作经营名义签订合同,约定一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收固定利润,合作期满后收回投入资金;有的就直接签定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和借款利息。为保障自己权益实现,资金投入方或者合同借款方往往与对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且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往往诉之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主张抵押优先权。

该类抵押权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关键要从法律上判断该抵押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从形式要件上看,该类抵押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按照《担保法》规定带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形式上不存在瑕疵;但从实质上分析,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取决和依附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其相应有效,而借款合同无效,其也必然无效。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解决此类法律纠纷的唯一基础前提。

企业之间是否允许合法借贷?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法律规定看,《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已经明确规定经营借贷业务属于国家专属许可,企业间不得办理借贷;另外,依据19969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目前,上述规定金融法规和司法解释仍有效,应按照该规定处理;其次,会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利益损害。从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看,我国历来对金融监管十分严格,规定了十分严格和苛刻的准入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试想,在我国金融市场化不高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企业间合法借款,则企业之间、社会公众即可避开银行监管,直接自由借贷,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而且还会导致资金安全无法有效保证,会导致因无法监管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也属于无效合同。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院也是持否定态度,对该类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是判决合同无效的。

综上,目前,国家对企业间的借贷是持否定态度的,因借款而签订的抵押合同也会因主借款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效力。作为律师,既须要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又要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还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时掌握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通常判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顾问、合同预防及合同纠纷中对症下药,也才能够给予当事人真正的帮助。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