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如何帮助被告行使管辖权异议?   

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在遇到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已为绝大多数人共识。而作为律师,其职责就是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依法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被告而言,管辖权异议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正确行使好该项权利,能够有效引导诉讼进程,对原告诉讼起到有力的制衡作用,甚至能有效改变诉讼格局,因而,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实务中,常发现对管辖权漠视情形,作为被告而言,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这情有可原,但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应属于基本常识错误,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失。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笔者根据自己的体会,简单谈一下自己的认识:第一、增强程序意识,具备管辖权异议的本能反应。在接受被告咨询,代理案件前,作为一个有经验、合格的律师,其头脑中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受诉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的问题,这十分重要,只有具备这种自然反应和意识,其才会有意识的告知被告注意时间问题,避免因疏忽而错过权利的行使。

第二、注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情况判断受诉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后,要在法定期限内代理被告向该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实践中,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的被告及代理律师未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而是在开庭时才提出异议,显然,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即使从法律上看,受诉法院确实无管辖权,但由于被告方的上述不作为,表明其已经认可该法院管辖,从而该法院已经取得了管辖权。

第三、注意不服管辖权裁定的救济途径和时限。受诉法院对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后,会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驳回异议的,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该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裁定之日起10日内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并且,要掌握好时间,做好准备,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上诉权利。实践中,有的被告及代理律师提出异议后,就认为万事大吉,也不管法院是否作出裁定及是否驳回,并且在签收裁定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才一并上诉提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一定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增强程序意识,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指导和帮助被告合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最大限度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