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的注意事项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金额,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只是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违约金的判定标准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和标准自主约定,在违约时按照该约定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违约金更能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市场法则,因而在合同实务中被广泛运用,用以约束合同双方,保障合同的自觉履行和交易安全。

但实践中,常出现合同违约金约定不恰当、不合法的情形,致使违约金约定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正确约定违约金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约定违约金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我国合同违约金立法采用的是折衷主义,以补偿性为基础,兼具惩罚性。即违约金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其次才是带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这从《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到体现。

其次,约定的金额限制。无论是约定具体的金额,还是约定计算方法和标准,其最终体现的违约金数额是有幅度限制的,即约定的金额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明确规定了约定违约金原则上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即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比如说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交付货物的违约金时,如违约造成的损失为100万,则违约金约定合理数额最多应为130万。

最后,准确理解守约方损失的范围问题。在约定违约金时一定要明确这样一个理念,违约的损失不仅仅表现在给守约方造成的费用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

   综上,在约定合同违约金时须要准确理解违约金的立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尺度,方能作出合理、合法的约定。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