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龙律师

贺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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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继承,劳动纠纷

律师助理不能独立参与庭审

来源:贺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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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  2008-05-12 10:11:49.0  郝冬白 
  
  一起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兰州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未到庭,只有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此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作出的“转委托”认定并不能使原告满意,原告进而向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律协投诉。
  专家认为,律师助理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其职责主要在于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工作,包括庭审前准备工作等。由于助理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因而不能单独办理案件。由此,本案被告委派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出庭参加诉讼,应该按缺席处理。
  案件备忘
  律师助理独立参与诉讼是否合法
  2007年5月10日,兰州人贺某诉某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件的第一、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均未到庭,只有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最后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在2007年8月2日开庭审理时,案件的第一、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仍未到庭,而是由该所律师助理黄某独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这两次开庭前,律师助理黄某都向法院提交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公函,当事人出具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律师助理黄某的授权委托书,而黄某当庭表示其尚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
  原告贺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要么是律师代理,要么是公民代理。黄某代理当事人出庭不是律师代理,这已经明确。同时,黄某代理当事人出庭也不是公民代理。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审核黄某是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上注明黄某的身份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并没有黄某的身份证号。在我国,即便是旁听审判活动,人民法院都要查验旁听者的身份证,何况是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黄某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就应该受到质疑。
  二审判决律师助理有被告授权
  贺某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贺某提出的异议没有进行表述和解答,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既写上了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的字样,也写上了委托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黄某的字样。
  二审法院审查案件时,贺某继续就该案件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问题提出异议,贺某认为,该案件在一、二审时,第一、二被告均委托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律师助理黄某,但一审公开开庭时,只有律师助理黄某到庭,而黄某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其身份违法,不能代替两被告参加诉讼,一审公开开庭应视为第一、二被告缺席,合议庭应缺席判决,根据以上上诉理由,要求二审对该案件的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
  2008年3月26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对贺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尽表述,判决认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律师助理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仅受律师本人指派出庭是一种转委托,转委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事先授权,则属无权代理。本案原审出庭的律师助理虽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但其事先有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授权,不属于前述情形。所以,贺某关于原审时代理两被告出庭的律师助理身份违法、原审应缺席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对方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08年3月3日,贺某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寄出了一份投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书。贺某认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规定。
  贺某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该所却违背有关规定,理应得到严肃查处。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惩戒委员会主任尚伦生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芳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庾春雷
  主持人:律师助理能否以律师名义执业?
  嘉宾(尚伦生):《律师法》规定,以律师名义执业的必须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有律师助理(律师助理是律师行业对辅助人员的称谓,并非法定称谓)辅助律师工作,但律师助理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能、也无资格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共同或独立参与诉讼活动。为了禁止这类非律师人员参与诉讼活动,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嘉宾(梁芳):该办法第九条(十九)规定,“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类似行为可以给予训诫、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主持人:律师助理能否接受委托办理业务?
  嘉宾(尚伦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指定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负责办理委托事务。如果办理该事务的律师因故不能出庭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另行指派其他执业律师办理。可以肯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均不得违反规定指派律师助理(非律师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主持人:法律规定的“转委托”怎样理解?
  嘉宾(尚伦生):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情形,这是就一般民事活动的转委托而言,对于委托代理诉讼的,由于代理人有律师与非律师的区别,因此,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转委托时,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应当是高于或等同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原则上不能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更不得将律师代理转委托给非律师人员代理。
  嘉宾(庾春雷):转委托的目的是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不是为了委托代理人的方便。如果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就有可能耽搁,或者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实现不了转委托的目的。
  主持人:法院应如何对代理人进行审查?在法律文书上应该怎样表述?
  嘉宾(尚伦生):人民法院审查委托代理人时,如是律师代理的,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对于公民代理的,一般只审查其身份证明,在判决书中只列明其身份即可。当然,公民代理诉讼是无偿的,如果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执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现在律师服务市场有些混乱,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较多。因此,需要提醒大家:请律师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凡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四证。以律师名义从业的人员,都持有司法部监制的律师执业证,并且每年的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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