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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记录

来源: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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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应诉成功案例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舒致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告天津××集团××公司,住所:天津市××××西路。

负责人: ××,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杰 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法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涉案进口电视剧《××××》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就该电视剧集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社会公众通过该网站可以免费随意进行观看该电视剧。20081024日,原告委托××市×区公证处就被告网站的有关视频资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有(2008)××证经字第××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为证。公证书记载,公证员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下列操作:1,点击桌面上的IE浏览器图标输入目标网站网址,按回车,此时页面显示为××××网。点击××××网首页“休闲娱乐”一栏中的“××剧场”按钮,此时页面跳转为“××剧场”;在“××剧场”的“快速搜索影片” 一栏中输入涉案进口电视剧《××××》,显示有涉案进口电视剧《××××》一项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涉案进口电视剧《××××》页面,显示有“点播地址第1集、第2集、……”。点击该剧“点播地址第1集”按钮,该剧第1集开始播放。关闭该剧第1集按钮,点击“点播地址第2集”按钮,该剧第1集开始播放。整个操作过程提供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成录像并刻录成光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成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依据,《公证书》载明其取证地点在“天津市××区××新村××号楼3单元××室”,但该房屋业主并非被告所属宽带网的合法用户,被告未将网线接入该房屋。正常情况下,原告及公证机关在该房屋无法上网。二、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涉案进口电视剧《××××》网络传播权《授权书》有名无实,只有授权形式,却没有办理涉案作品版权行政许可的实质内容,属“虚假授权”,原告实质上没有取得合法版权,也无法合法行使网络传播权。该授权双方是在故意规避法律,企图通过非法经营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即便有授权也是无效的。同时原告提交的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能成立,应认定为原告不具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撇开上述理由不谈,单就原告索赔金额而言,原告未就其损失情况举证,原告主张的索赔金额明显过高,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其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要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无理诉求。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提交的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被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2009)津西证字第××公证书作为反驳证据。而原告公证的地点在“天津市××区××新村××号楼3单元××室”的业主是否是被告的合法宽带网用户,原告未提供补强证据加以证明,……。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现有证据不足,故对原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结果: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在上诉期满后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赵杰律师评析:

1、本案是一起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目前我国发生该类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的诉讼逐年增多,其中拥有著作权人、专业人员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开展合作,将侵权信息提供、侵权主体的选择、侵权证据收集、索赔乃至诉讼形成产业化的运作链。索赔对象往往是针对相对偏远的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赔偿能力,但对该类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应诉能力较弱,往往有理说不清,很多情况下只能委曲求全地选择和解,花钱买平安。诉讼结果通常情况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几乎已成思维定势。之前,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的多起网络传播权案,除少部分和解解决外,其余案件均是原告胜诉。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打破侵犯网络传播权通常情况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思维定势,与当事人、技术专家、相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有力证据。

2、上述案件中,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2008)津×证经字第××号“保全证据”公证书用来证明被告天津××集团××公司的网站在线播放了诉争影片。摆在被告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相反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不存在,摆脱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并通过收集证据和技术手段来推翻原告“保全证据”公证证据,这是被告能否反败为胜的关键。

3、上述案件判决后,作为“常胜将军”的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在上诉期满后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最终还是放弃了上诉,这说明被告证据准备充分,应对无懈可击,已从心理上战胜了原告,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丧失了继续获胜的信心。

目前本律师已取得四起应诉案件,代理被告一、二审全部胜诉的成果,打败了多家国内知名的影视剧专业老牌公司和在影视剧维权方面“常胜将军”,有力地维护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纠纷  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赵杰律师  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 天津某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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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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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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