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廖旭东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综合,涉外纠纷

律师为谁服务?

来源:廖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5
人浏览

 

 

律师为谁服务?

 

  律师为谁服务?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令人深思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普通民众:律师为有钱人服务

当事人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有些标的大的案件,聘请律师的费用还不少,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请得起律师。

在现实中,有些律师,眼光只盯着有钱人,只接大客户的案件,对贫困人员的案件,则拒之门外。因此,在普通民众眼里,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王斐弘律师:律师为人民服务。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王斐弘发表《律师为什么执业,执业为什么,为谁执业?》一文,提出:服务为民,之所以是律师执业之魂,首先符合执业律师所具有的服务特征。在律师具有的专业性、委托性、公正性和服务性诸多特征中,为社会提供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在我国,律师服务的对象是面向全社会的,无论什么人,什么事,只要涉及到法律,就可以委托律师予以办理,不存在以经济因素来限制服务对象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同广大群众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才符合坚持信念的政治素质要求,符合精通法律的业务要求,符合恪守诚信的道德要求。

于宁会长律师为当事人服务。

20091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为《这样做律师》一书作序:《律师为谁服务》,于会长在文中指出: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律师必须为当事人服务。但是,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不能纯粹以赚取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为唯一目的,必须正确处理收取律师费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关系。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不能满身铜臭味,时时处处与当事人讨价还价。律师要通过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和服务的结果,达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笔者赞同于宁会长的观点,2008年我国修订后的《律师法》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化律师的“当事人性”,弱化律师的“社会性”。《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职业的这一定位,更加符合我国转型时期的国情发展和客观事实,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对律师职业的深层认识。因此,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是《律师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律师的天职。

 

以上内容由廖旭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廖旭东律师咨询。
廖旭东律师
廖旭东律师
帮助过 40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旭东
  • 执业律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1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 地  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