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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析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析 [案情] A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数为15人,每人事故死亡最高额赔偿金10万元。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间,A公司的一位雇员胡某在工作的时候因发生架桥立杆机械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架桥塔吊单位水力施工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与死者胡某家属达成了赔偿15万元的协议,并已支付这笔赔偿款。问题:A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呢? 解析:A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所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致害人与受害人都是民事关系主体,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时保险人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而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然而,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被保险人就没有损失发生,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因此,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讲,A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胡某死亡的原因是塔吊倒塌所致,而塔吊的所有人是水力施工局,即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水力施工局,而且水力施工局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责任保险的特点,被保险人A公司没有受到赔偿请求,即没受到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案有所变动,A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是10万元人身意外险,那么胡某发生意外死亡,在得到施工局赔偿的同时,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给付其10万元保险金的义务。雇主责任保险中雇员的人身损害事故与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民事责任,被保险人是雇主,只有被保险人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受到受害者雇员的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因第三方的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受害人的生命的残疾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即受害人,只要发生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后果,保险公司即应当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 假如A公司为每一位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胡某在得到民事赔偿的同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呢?笔者认为,胡某应当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即胡某家属应当得到胡某因工死亡的保险金。工伤保险是基于胡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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