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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房产问题解析(十)

[案情] 蔡某和胡某系大学同学,2004年,俩人毕业后即结了婚。婚后不久,蔡某辞职开办了了一家公司。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蔡某夜不归宿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为此,胡某多次问蔡某如果对不起她该怎么办。每当这种时候,蔡某总是说“如果我有外遇,我就把市区的两套房产都给你,剩下的财产再平分”。一天晚上,当胡某再次提起“外遇”一事时,蔡某为了表明态度,干脆立下了一张字据,俩人都按了手印。即便如此,胡某的担心还是变成了现实。去年开始,蔡先生与公司一名女下属有了爱昧关系。20066月,胡某偶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如同晴天霹雳,遂哭着要离婚。蔡先生早就心猿意马,当下答与妻子离婚。但在胡某要求取得两套房产时,蔡某却否认协议的效力,认为这是不公平的。问:胡某有权依据协议取得房产吗?

[解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蔡、胡二人订立的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处理夫妻财产的协议,只不过是这份协议的生效需要成就一个条件,即以蔡某存在外遇为前提。而在本案中,目前这一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胡某有权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取得房产,如果蔡某不同意,胡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蔡某履行财产处理协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夫妻双方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并以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而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也包括了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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