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先生和王女士目前面临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产陷入了争议。该套房产系4年前夫妻俩用家庭积蓄出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年12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唐先生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问题。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解析] 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是个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购房资金是小强父母出的,但由于名义购房人和实际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该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赠与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小强已年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实际上就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