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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房产问题解析(六)

[案情] 许先生与张女士于20054月结婚,俩人均系再婚,其子女都已分开居住。20063月许先生出资4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双方子女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许、张俩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俩人购买的房产属于许先生所有,张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2、以张女士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张女士所有,许先生及其子女对此没有任何权利。问:此协议签订后,许先生能够保证该套房产今后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吗?

[解析] 许先生夫妇签订的这份协议达不到房产全部由许先生的子女继承的目的。

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不能证明张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载明了“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但这种权利只能认定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而房产的继承开始于许先生死亡之时,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放弃继承权,但是由于签订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尚不存在,所以事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该份协议的效力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为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话,根据该协议此房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但如果双方未签协议,则在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为先生的遗产由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先生想在自己去世后其房产全部归自己的子女继承的话,可以采取立遗嘱的方式:先与妻子约定房产归自己个人所有,然后立遗嘱将该套房产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但要注意的是,订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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