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和吴小姐在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价款60万元,其中王先生出资20万元,吴小姐出资10万元,购房人和房产证上使用的都是吴小姐的名字,并以吴小姐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的按揭贷款。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俩人行将结婚之计,吴小姐在出差途中不幸遇难。吴小姐的父母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发现了房产证,并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悉后坚决反对。问:房产应如何分配?
[解析]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这套房子应当属于俩人共有。在俩人没有约定房产份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确定王先生和吴小姐的房产份额。由于双方并未结婚,故王先生不能作为吴小姐的法定继承人,吴小姐的份额应由其父母依法继承。按此原则,可由吴小姐的父母将王先生已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和其本人实际承担的银行月供款返还给王先生,并承担吴小姐对银行的剩余债务。然后吴小姐的父母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并在取得银行同意或者还清贷款后,即可办理吴小姐名下遗产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王先生希望取得房产,由于其不是房屋的继承人,故需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由其将吴小姐已经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和吴小姐本人实际承担的银行月供款支付给吴小姐的父母,并取得银行同意进行转按揭,承担剩余的贷款债务后方能进行房产转让。当然,在房价升值的情况下,补偿或转让补偿的价款需要适当提高,双方才可能达成协议。
上述结果是在上面案情情况下的房产分割方案。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