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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房产问题解析(三)

[案情] 2001年周建与谢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3月俩人共同开了一家服装店,批零兼营。周建负责进货拓展外来业务,谢英则负责照看店面,生意非常红火,赚了不少钱。谢英懂得财务知识,因此,谢英负责财务管理,店里的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谢英保管。200312月谢英提出在明日家园购买一套价值70万元的的房产,作为将来结婚的新居,周建表示同意。于是谢英从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上支取了40万元,以个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去售楼处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的按揭贷款。20045月份房屋交付后,俩人即共同搬进了新居,开始了同居生活。20055月就在谢英拿到房产证不久,俩人因故分手,此时,该套房产的市值已涨至100万元。周建认为该套房产系用俩人的共同经营所得购买,谢英虽以其个人名义购房、贷款,但其并无其他收入,月供款也是来自于俩人的共同经营所得,因此要求与谢英平分房产,谢英对此拒不同意,形成纠纷。问:该房产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1、 周建与谢英共同经营的行为属于个人合伙。俩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劳动成果,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由于各自的出资不明确,双方应当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割合伙经营中积累的共有财产,这就意味着谢英从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上支取的40万元,其中应有20万元属于周建所有。

2、该套房产应当认定为谢英的个人财产。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物权登记为准。除非周建能证明俩人曾就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有约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否则,在谢英否认的情况下,周建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月供都是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款项支付的,即主张该房为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套房产只能认定为谢英的个人财产,周建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部分。但谢英应当返还首付款中的20万元和已还按揭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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