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未过户,子女能否继承
案例介绍:余先生早年夫妻离异,唯一的儿子余*跟着他生活。2002年余*结婚组建自己的家庭,并于婚后在上海市普陀区购买住房一套,并搬出去居住。2007年老余退休在自己的松江的老房子休养,平时儿子儿媳会来探望一下。老余的邻居钱女士经常会照顾老余的饮食起居,两人感情比较好。2011年老余被诊断为肠癌晚期,于是老余就当着钱女士及邻居的面说将自己的房子赠与钱女士,他的存折中有70万元,钱女士也有一半的继承权。不到半年老余去世,其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和钱女士及其女儿发生争执,故余*将钱女士告上法庭。
案例结果:松江法院就此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1、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松江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余*所有,被告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
2、原告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存款35万元,被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存款35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老余既有口头的赠与,又有口头遗嘱,哪一个是有效的呢?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与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被告虽然有老余的口头赠与,一方面房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老余没有将房产证交予被告,被告也没有入住该房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因此即使有证人在场,该房产的赠与依然属于无效赠与。
二、对于老余的存款,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有口头遗嘱,并且遗嘱人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可以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