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面积不用付款的购房案例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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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被告谢X嫦的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富恒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诉称:“被告于2001年2月与原告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面积为92.61平方米(其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9.89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总价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为275462元,并约定房价款总金额按按实际面积调整。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房屋后,并由东莞市房屋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该证确定的房屋套内面积为86.01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实得建筑面积3.29平方米,被告应按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向原告支付超出的3.29平方米的价款,即10955.87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一直拒不支付,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原告所请。”
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原告支付购房差价8263.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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