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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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作他用的法律分析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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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系福建法律咨询网创始人,毕业于福州大学金融专业和厦门大学法律专业,具备复合型专业知识架构。1998年投身于律师业,从业十余年间办理了数百宗包括公司、房地产、金融、商标、专利、版权、典当、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刑事等各类型案件。并办理过多宗重大、疑难、省高院一审的经济案件,经办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在合同、担保、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损害赔偿、人力资源管理、刑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及相关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运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永辉集团、福州捷奥软件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人务实诚信,勤勉热忱,思维敏捷,能言擅辩,考虑周全,亦乐于思当事人之所思,急当事人之所急。近期遇到当事人咨询,某小区的部分居民擅自将小区绿地砌上水泥,变为用于晨练的空地。该行为法律性质如何?小区绿地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如果需要将小区绿地改作他用应该经过哪些合法变更手续?小区其他居民对该变更不服的可以采用哪些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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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七条 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十)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还原,并处以该用地绿化经费二倍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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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

1该行为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将城市园林绿地改作他用的行为。

2、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居住小区绿地属于园林绿地,并依法纳入城市规划。

3、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将小区绿地改作他用须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和福州市园林局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

4、救济途径:

1)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和福州市园林局举报;或拨打12319向福州市城市执法局举报。

2)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亦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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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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