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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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简析转化型抢劫罪的辩护空间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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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法理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结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条件分析,并不是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并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便构成抢劫罪。因抢劫罪属于重罪,一旦被认定构成抢劫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死刑。简要举例:抢劫罪致人重伤的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诉讼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形,辩护律师可以被告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应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观点进行辩护:

一、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的。蔡思斌律师认为,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抢夺、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并非必须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罪,但未满十六周岁行为人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前提并不存在,因此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应按其具体实施的行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抢夺、诈骗金额未达追诉标准的。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定,行为人只要实施抢劫行为便构成该罪。但盗窃、抢夺、诈骗有相关追诉标准,只有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数额才构成该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未达追诉数额,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不存在,辩护律师可主张被告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然而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并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免死金牌”。具有下列情节的,仍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上述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被曲解、忽视的情节。蔡律师认为,在诉讼中,侦查机关较为侧重案件事实和证据,办案中可能会不太深入揣摩其中法律关系,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就以直观的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罪名的认定较为慎重,因此,辩护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对罪名对异议,应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能起到较显著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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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思斌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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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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