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新律师

曾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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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集资房转让协议

来源:曾广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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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资 房 转 让协 议

 

甲方:黄*        身份证号:

乙方:廖*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背景及内容

甲方与乙方系朋友关系。据目前经济现状,甲方不适宜作房地产投资,但为了不丧失甲方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的权利及名额,考虑到乙方需要购置住房,且与乙方朋友关系因素,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黄平名义参加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集资建房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权利无偿让与乙方,且将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廖*,由乙方履行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额支付集资建房款,享受该集资建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乙方拟购房屋为桂林市**路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建筑面积暂未定。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方将该集资房的集资指标出让给乙方,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甲方名义向甲方所在单位缴纳房款    元,房款票据由甲方领取后当即交付乙方保存。

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集资房的集资指标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3其余附加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资金、权证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甲方通知乙方缴纳。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时,已征得甲方所在桂林市木木公司同意。

2.甲方保证在以甲方黄*名义取得该集资建房手续后,不得将该集资房占有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集资房用于抵押、担保等;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因该集资建房以甲方黄*名义参与集资,故应以黄*名义办理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等(还包括水电等税费),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甲方因该集资房取得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等证照后须在三天内及时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四、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办理该集资房过户手续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义务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集资建房指标费壹拾万元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不得以黄*系该集资房的名义为由主张该集资房所有权,否则,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集资建房指标款壹拾万元及所有集资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如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经济损失的,按照房屋涨价价差赔偿乙方损失。所谓房屋涨价价差是指该集资房的集资价格与发生争议时该集资房的上市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3.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如果迟延履行超过一年以上的,还应按乙方已缴纳所有集资房款的20%年利率支付利息。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

七、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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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广新
  • 执业律所: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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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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