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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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商品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或小于约定面积怎么办?

来源:董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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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先生问:去年6月份,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近日,开发商向我交钥匙时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是105平方米,并要求我补交差价。我对开发商的此种作法很不满,但又不知怎么办好,请律师给予指点
  

    郭先生遇到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比较普遍。很多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后,慑于出卖人(开发商)的优势地位,一般都以让交多少就交多少的态度,交钱了事。其实,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买受人完全可以对出卖人(开发商)的这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
  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怎样计算面积误差比呢?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的计算方法是: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郭先生作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解决:一是向出卖人(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俗称
退房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并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至于采取哪种方法对买受人更为有利,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对该房的质量、结构、位置、价格的满意程度以及升值潜力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程序上,买受人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律师:董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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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董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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