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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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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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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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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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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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