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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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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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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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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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