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张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5
人浏览

张律师解答: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帮助过 1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