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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自身股权的合法性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量:31

 

公司转让自身股权的合法性

200912月渭南天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天通公司股权的10%转让给王某,王某出资20万元和两辆车,20101月份,王某将20万元和车过户登记到渭南天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渭南天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将股权的10%变更登记到王某名下,致使王某无法实现股东权利。后王某将渭南天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的协议。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有权转让股权的主体仅是公司的股东,其它的任何主体都不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持有自身的股份,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公司才可以暂时持有股份。而本案没有这种情况,所以,本案属于正常经营,没有发生回购股权的特殊情况,公司没有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没有召开股东会,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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