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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要轻易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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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要轻易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笔者接到一起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一名员工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眼聙几近失明。后劳动部门对该员工的受伤情况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几个月后,该员工在家休养时,公司找到该员工,称公司需要搬迁到外地,征求该员工的意见是否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并让该员工在一份资料上签署了名字。之后,公司停发了该员工按月发放的工资,并停缴了该员工的社保费。

为此,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补缴社保费。在庭审中,公司出示了一份离职表,称该员工已辞职,公司没有义务再为其发放工资及补缴社保费。该员工这时才知道当初公司让自己签署的是一份离职表,上面记载的离职原因系员工个人提出离职。

最终该员工要求保留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发放工资及补缴社保费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支持。后该员工只能重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伤待遇。

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由于系六级伤残,可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按月发给伤残津帖(即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本案中的该员工本意是要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让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费。然而,员工本人却轻易的在单位的离职表上签署了名字,导致工资停发、社保费停缴,且提前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此,本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应看清单位让自己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要轻易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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