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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希望得到自己的医疗文书资料或怀疑其病历真实性怎么办?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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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因此,当患者希望得到自己的医疗文书资料或者怀疑其病历的真实性时,可以依法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患者依法提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均不得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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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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