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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的律师函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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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的

律师函

(20××)律函字第××号

A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B保险公司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并指派本律师就委托人与贵司有关先行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事宜,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年×月×日贵司在我委托人处投保的位于×地址厂房2幢1楼北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贵司保险标的厂房等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我委托人就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理赔等事宜与贵司进行了多次磋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委托人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对本次火灾事故可以确定的数额(××元)向贵司进行先行赔付,待最终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后再向贵司支付差价。但是,我委托人依法向贵司提出先行赔付要求后,贵司明确表示拒绝先行赔付,且不配合、不接受我委托人提出的先行赔付要求。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本次火灾事故系贵司保险标的厂房承租方C公司原因引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我委托人在向贵司先行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法可以向C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按照现有证据显示,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C公司正在转移有关资产,有逃避责任承担的情形如贵司继续拒绝我委托人的先行赔付要求,将对我委托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直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我委托人的要求,现本律师将贵司拒绝先行赔付的不利后果正式书面通知贵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本律师认为,按照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先行赔付既是我委托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保险赔偿义务,也是我委托人向事故责任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贵司依法负有协助我委托人进行追偿的义务如因贵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我委托人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我委托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本律师经委托人授权并正式函告贵司,我委托人将向贵司先行赔付保险金×元,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与我委托人联系,并提供先行赔付所需书面单证。否则,我委托人今后在向贵司赔付保险金时,将直接扣减因贵司拒绝先行赔付造成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B保险公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特此函告。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盖章)

韦福田律师(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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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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