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溺海死亡案民事赔偿代理词
关于刘xx溺海死亡一案民事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韦福田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xx市xxx海滨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管辖的xxx海滨风景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是造成原告亲属刘xx死亡的重要原因。
海边防波堤的作用虽然是保护港口、港池、航运或沿岸区域免受波浪的侵袭,但其同时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能满足游客近距离观赏海景的需求。被告作为该风景区的管理方,对景点的设备设置应考虑游客的心理,如好奇等因素,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事实上该景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其虽然在防波堤的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但防波堤的上层表面和普通路面一样平坦、而且设有台阶,靠近海岸的路段部分两侧还有起安全防护作用的缆绳,明显符合游客行走、游览的条件。足以诱导游客到防波堤上观赏海景。然而在防波堤的近海部分,虽然两侧的石柱上面都设有穿越缆绳的石孔,但却没有拉设缆绳,存在安全隐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事故。事发当时被告芮xx被海水冲倒后是被旁边的石柱挡住才幸免于难的,而原告亲属刘xx被海水冲倒后,因为旁边没有任何障碍物才被直接冲进海里,如果两根石柱之间有缆绳防护的话,刘xx很可能也会幸免于难。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芮xx明知事发地点是危险地带仍带原告亲属刘xx去此处游玩具有重大过错。被告芮xx作为住在沿海地区的本地人应该知道防波堤附近属于危险地带,并且应该对海水涨潮落潮的时间和规律有所了解。事发当晚8点半左右海水就已经开始涨潮了,而被告芮xx作为向导带领原告亲属刘xx和其他同行人员到达防波堤的时候已经九点半多了,危险性可想而知,况且整个海滨风景区并不是只有此处一个地方可以观海,但被告芮xx却带同行人员到此处观海游玩,实属具有重大过错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宋x作为整个事件的串联者应对原告亲属刘xx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当天原告亲属刘xx是通过宋x才认识的芮xx,也正是因为宋x的中间作用他们才会在一起吃饭,饭后一起去的海边,之后出现了意外。如果没有宋x的引荐作用,刘xx就不会认识被告芮xx,更不会跟他们去海边,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所以被告宋x作为整个事件的串联者同样难辞其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对原告亲属刘xx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本案具体赔偿数额,代理人的意见如下:
1、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父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x20年÷3(兄弟3人)x2(父母双方)=64093元
(受害人之子)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x(18—2)÷2=104944元
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x20年=398920元
3、丧葬费: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12x6=16845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总计:594802元
鉴于原告亲属刘xx是成年人,自身具有认知能力,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只诉求上述被告人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总赔偿额594802元的40%:237921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理合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公正判决。
代理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