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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租房不能不能更名买卖除非是近亲同住人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庭审后,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观点: 1、 合同第六条规定房屋产权清楚,否则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没取得权属证书的,卖主无权处分此房产,也没有经过授权。 2、不符合《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正)》公房更名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同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 (三)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房产出租单位对经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承租房屋证明》原租赁合同终止。 3、合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都是**,违反了交易的公平性及超出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效代理。 4、买主虽然知道房屋没有产权证,但是听信中介及房主能够办理更名手续的不实之词,才交了定金,后来经过咨询律师得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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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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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老师

    来自山东-济南用户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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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我会好好考虑您的建议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1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