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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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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

---杜凯律师

【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量刑起点规定: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劫罪的法条】

一、《刑法》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二、相关法条

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徙刑、无期徙刑或者死刑。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坏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2条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收音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3条 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5条 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动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6条 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四、法条导读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注意本罪主体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联名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性,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是手段,抢取公私财物才是行为人的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目的是为了抢取公私行为,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是具有当场性,不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都当场立刻实施。

 3.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应注意这里所说的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犯罪分子无关,犯罪分子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而当场将财物窃走的,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4.注意本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5.注意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一般转化为抢劫罪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犯罪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二是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三是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注意其它转化为抢劫罪的两种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二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6. 注意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动产,具体范围没有进行限制,而后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枪支、弹药。

7. 注意抢劫罪的既遂判断标准:一般以劫得财物为既遂,但虽然未劫得财物却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既遂。

    【涉嫌抢劫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田某父亲田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 、本案对田某定为抢劫罪,请贵院进一步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确定。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主观上是为了进行性交易获取金钱,其能遇见到的是同案可能会向客人勒索钱财,也就是敲诈的行为。在案件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田某并没有见到或全部参与其他同案向客人要钱的过程。对于因其他个别同案个人的意思或行为表示导致案件性质改变是否能直接给被告人田某定抢劫罪,请贵院综合认定……

 、犯罪嫌疑人田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从犯罪嫌疑人田某的主观故意来说,其本人本身就是一个失足少女,在加上交友不慎,才使得卖淫行为转化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田某处于弱势地位,其仅仅是为了卖淫赚钱,并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她本人的弱小默许了一些事情的发生,也进一步证明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比较小。也请办案部门考虑。犯罪嫌疑人田某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抢劫罪,为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良好,犯罪的诱因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母亲有病,从感情上来讲,这也可以理解……

 、犯罪嫌疑人田某属于从犯,本案中自始至终都起着从属和辅助的作用,无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深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应定为从犯……

、从犯罪嫌疑人田某获利的情况来分析,其得到的仅仅是性交易的款项(这个款项是其他人设计后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田某的,但并没有改变钱的性质),其并没有参与分配抢劫得到的抢劫款……

、被告人认罪太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田某同意认罪认罚。请办案机关依法办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就是一个失足的卖淫女,其并没有和其它人抢劫的共同意思,即使退一万步讲被告人田某构成抢劫罪,请考虑其情节轻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请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师:   

二〇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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