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新律师

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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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房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约定

来源:宁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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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与李某达成售房意向,约定房屋转让价73万,李某先向马某先支付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4月5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要求马某返还定金。对此书面购房意向,是否应视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呢?意见不一。我认为此购房意向应属预约合同。在本案中,李某认为马某无诚意办理过户,而马某以李某拒付房款进行抗辩。双方还存在税负承担上的分歧。实际上,双方确实对房款的支付方式及税负的承担等内容没有进行约定,而这些内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协商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我认为本案中的书面购房意向属于预约合同,不具有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在新发的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既然双方就付款等达不成一致,那预约合同就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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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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