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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赔偿问题

来源:范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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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在购房过程中,时常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由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不仅导致业主入住计划改变,而且业主的索赔权利也常常得不到有利保障。对此,业主们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范律师给您以案说法,望广大业主在维权时予以参考。
2011年8月,王先生看好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将在2012年5月底交房,恰好他承租的房屋也是这个时候到期。尽管开发商一直未发入住通知,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当天,他还是来到了小区查看自己房屋交付情况,发现小区道路没有硬化。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答复说,房屋将在2012年6月18日交付。然而在6月18日,开发商虽然向他出具了书面的《入住通知单》,然而,他发现小区内电子监控系统形同虚设,许多路灯也没有安装。另外,售楼人员竟然打不开他家的入户门,以至他无法顺利入住。从而导致房屋交付一再延期,原定的入住计划又一次被迫作出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每逾期交房一天,就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开发商延期交房一天,应向他支付500多元的违约金。房屋延期一个多月的违约金将是近2万元,但开发商却从未向业主明确表示赔偿违约金的具体时间及金额,这让王先生非常不满。于是,慕名找到范律师,范律师分析如下: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导致开发商逾期不能交房的,开发商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应该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按天计算,每天违约金的数额乘以开发商的违约的天数计算,一直可以计算到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为止。本案中,尽管开发商已经于2012年向王先生发放了入住通知单,但该房屋并没有达到交付的条件,开发商仍然要支付逾期的违约金的。另外,房屋是否能够交付,并不是因为开发商是不是发放入住通知单为准,更重要的是开该房屋是不是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和消费合格证,否则,即使开发商发放入住通知单和交付钥匙,但并不代表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所以,在建议业主收房时一定要看开发商的房屋验收合格证及消费合格证等证件。本案,王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直到开发商达到交付条件并实际交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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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俊峰
  • 执业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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