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房产纠纷,保险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曹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刘怡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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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曹某的同意,本律师依法出庭担任曹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与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本案的一系列证据也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已自愿认罪。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不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综合分析,只能得出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之结论,而不能确定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简要说明理由如下:

1、从双方的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发前并不认识更无利害冲突;虽然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有被被害人掐脖子、推搡倒地等情节,但这些情节并不足以激怒被告人、从而使得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致命,非杀死被害人不可。

2、从被告人拿刀的原因看,被告人是认为“打不过他,吃亏了。”其目的是通过拿刀增强抵抗力,进而打得过被害人。关于这一点,被告人是这样交代的:“我跟那人对打的时候,我那晚喝酒了,反应慢、动作慢,感觉打不过他,吃亏了,我就想这样打不是办法,吧台里有把水果刀,我得用水果刀来戳他。” “我空手跟他打肯定吃亏,用水果刀攮他他肯定要吃亏的。”

3、从被告人用刀戳被害人的时间和地点看,地点在网吧的屋外道路上,道路上并无照明设施;时间当时已是9点多钟接近10点比较黑暗。因此,被告人不可能为了杀死被害人而选准其要害部位,将其杀害。同时,因为被告人当晚酒喝多了,比较冲动,并没有想过准备用刀戳被害人具体什么部位,也没有想过要把被害人戳成什么样子。

4、被告人多次击、戳被害人的动机是因为没有制服被害人,而当感觉到被害人真正受到了伤害的时候,被告人又非常害怕,被告人是这样供述的:“我当时是右手拿刀,刀尖朝上,我上去之后扬起右手朝他左键下边的地方砍了两刀,我感觉划到他了,我看他没有反应,接着往他左腿上戳了一刀,我感觉他还是没有反应,他还是缠着我们,然后我就朝他肚子下面戳了一刀,我能感觉到刀进他肚子里了,当时我就吓坏了,把刀拔出来我就跑了。”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得到了尸检报告验证,尸检报告的结论是与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性质以定故意伤害为宜。

另外,被告人不仅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还具有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初犯偶犯,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从轻、从宽情节,因此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处罚,给年轻的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报效社会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所

                                      利律师

注: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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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怡君
  • 执业律所: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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