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深圳律师> 李开宏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有什么不同?

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有什么不同 看看这个你就明白了!

 

网友咨询:“我老公前几天被抓,拘留通知书上写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安说现在关在了某某劳教所”,“律师您好,我男朋友抢劫被抓了,我想问一下某某拘留所怎么走?” 

 

这些咨询者显然是未能正确理解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与监狱(劳改所)的概念,导致表述不清。在我国现行依然存在的关押机关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劳改所),但各个机关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均不相同。

 

一、拘留所

 

拘留所也叫治安(行政)拘留所,他拘留的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法院执行的不履行已判决文书的人、其他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这里拘留的人都是一种处罚,拘留是最终结果。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的场所,一般最高是15天,合并执行是20天 。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除此之外,法院也可执行司法拘留。拘留所关押的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其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

 

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在拘留所执行。

 

二、看守所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羁押的主要是未决犯,也就是那些还未得到法院审理判决未生效的被告人。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看守所还羁押着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已决犯。

 

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案过程,是伴随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进行的。可以说,看守所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宣判前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个场所。当然,也是刑事律师经常光顾的地点。

 

若真是涉嫌犯罪(也即刑事拘留)最有可能就是在看守所了。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实务经验,看守所是没有地图导航的,所以去之前可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

 

三、劳教所

 

劳教所,亦称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对违犯法纪而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决定劳动教养,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所和机关,是改造犯人、造就新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2013111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重大决定。可以说,自此劳动教养已成为历史产物,各地的劳教所业已废止。

 

劳教所虽然已成为历史产物,但劳教这种非常规的处罚模式,给人们留下的负面印象太深以致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消退。因此,实务当中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搞不清楚它的具体概念以及与上述两地的区别,甚至还会与监狱(也有人称劳改所、劳改)发生混淆。

 

四、监狱(劳改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的地方,在监狱服刑叫劳动改造,俗称劳改。因此,有些人称“监狱”为“劳改所”。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为司法部。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实务当中,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依然存在的关押机关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劳改所)。但各个机关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均不相同。

 

譬如,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抓获之后,首先可能会在经办单位(缉毒大队)的审讯室待上24小时(至迟时间24小时),之后被送往看守所羁押。紧接着,会历经一个较长的时间迎来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时间的长短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如证据的收集难度、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范围以及案件的社会敏感度等。如果这段时间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也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提前“出所”。

 

法院审理开庭后,大部分案件并不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这期间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判决生效以后,根据结果可能会送往监狱进行劳改服刑,也可能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进而办理看守所释放手续。


注:以上内容由李开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开宏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 3884783 lkhlawyer 1 00:00 24:00 李开宏 140202 0
手机:131-6876-6538(接听时间:00:00-24: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李开宏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指点!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