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158-5518-7095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3401*********970
314****54@qq.com
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