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合肥律师 > 苏义飞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