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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有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限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6-29 浏览量: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内容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这就出现了《刑诉法》与《警察法》两部法律“打架”的问题。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内容的法律,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而《警察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该法律规定留置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无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以需要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12小时时限就失去了意义。
为防止警察随意留置关押公民,无辜者被留置的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应改为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