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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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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转载】IPO笔记之:关于外资转内资所涉部门及相关程序

来源:徐备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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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IPO笔记之:关于外资转内资所涉部门及相关程序

案例假设:

拟发行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拟开展由相关自然人(如实际控制人)及/或相关公司收购外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事宜(下称“外资转内资事宜”)。笔者对该外资转内资事宜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及相关程序予以小结,所涉程序及相关材料以深圳为例。


一、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及整体流程

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

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下文所述。


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

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

3、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4、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

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就资信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和具体形式,根据我们经验,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存款余额的证明即可。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二)工商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事项: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3、受理地点: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4、办理时限:公司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



(三)外汇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核准(含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及购付汇手续)

3、受理地点:若购买股权中方为自然人的,购付汇手续到拟发行人注册地外汇局即深圳外管局申请,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若购买股权中方为境内公司的,到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2)境内收购方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若股权收购方在深圳的,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网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入“资本项目办事指南” →“市场业务” →“股权转让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

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方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方加盖公章(若收购方为自然人,我们认为由自然人签字即可):

①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③股权转让协议;

④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⑥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⑦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方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股权并购后企业无外方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手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四)税务主管部门

1、若拟发行人成立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则可能需补税(延伸阅读附后);

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

3、补缴增值税(如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4、除此之前,鉴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主要如下:

(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

(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备查网站:http://www.szds.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zds/content.jsp[contentId=2768][categoryId=3194][siteName=szds][categoryCode=001004014001]


(五)海关主管部门

1、补缴关税(如需)

公司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述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则可能需补缴关税,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如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发行人若属于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情况下,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注销该证书,取得《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即海关完税凭证。


延伸阅读: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外资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问题(以下ZT自Brook的网易博客)

在企业IPO改制重组过程中,发行申请人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设立并经营后不满10年即转为内资企业(如股份公司),同时按税法规定补缴了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有观点认为,该等补缴所得税费用应追溯调整增加实际享受优惠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补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有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根据会里最新的政策,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稳健的且不会得到认可,该税务处理与民营企业刻意隐瞒利润调整之后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思路完全一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注意该种调整对于当期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条件,虽然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影响不大。对于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追溯调整配比的理由,以下解释非常到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补缴以前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行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也不是会计差错;

2、关于所得税返还,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会计当期,不做追溯调整,这样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所得税补缴与返还同属于政策性行为,应比照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一般均准备进行长期经营,由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无法预见在未来不到十年的期间里变更公司形式,且这种可能性极低,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4、关于不追溯调整,是否导致违背成本费用不配比,我们认为,发行人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行为是因企业转制造成,该项支出与此经济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公司的改制成本,应当计入经济行为发生的当期;此外,公司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政策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下从事生产经营,其经营成果的取得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下完成的,当时的税负也是与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完全相匹配的;

5、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考虑到该费用为一次性支出,可将其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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