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颖律师

朱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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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来源:朱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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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二、原告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

    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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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丽颖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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