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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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被认定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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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现实中的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什么财产应该返还,如何认定双方过错及责任,并非易事。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扬振厂等与杨家生产队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生产队出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允许五金厂与杨某在该土地上搭建房屋,对此生产队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明知承租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房屋,扩大了损失,故杨某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五金厂与杨某拒绝审价,并阻挠审价工作的进行,最终导致法院无法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五金厂与杨某在承租场所搭建房屋的现值损失进行处理),此后果由五金厂与杨某承担。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认定双方责任的时候,不但考虑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状态,还考虑到整个案件发展的后续环节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以及产生损失的原因,综合予以认定。

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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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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