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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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购买房屋遭拆迁,诉至法院获赔偿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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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户签订《售房协议书》买卖门面房并已付部分房款,因公司被注销、合并,公司主管部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将已售房屋拆除。依约主管部门获得笔拆迁补偿费。为此款,商户与公司主管部门打起了官司。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8月10日,原告全椒县工商户吴某与被告全椒县商业协会下属单位调味品公司签订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县城健康路菜市场门市部房屋出售给原告,售价28万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付购房款5万元,以货物抵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当时因所售房屋尚抵押在县有关部门。原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剩的购房款也就未能悉数付清。2006年8月调味品公司因故被县工商部门注销。后公司被商业协会合并。同年9月22日,被告为原告在全椒县工商银行开一帐户,存入10万元,欲将原告当初购房屋时的10万元退还。但原告始终未去银行领取。2008年12月17日,被告和全椒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将上述所售房屋拆除。依据约定,被告可得到房屋拆迁补偿费526184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得到这笔补偿款,遭到被告拒绝,遂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346184元、赔偿损失20万元。后又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对原告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如不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则按市场价实行货币补偿。
  被告辩称,原下属公司出售门市部给原告,原告未按约付清房款,属于卖房未成。后公司被注销、合并,已将原告付的购房款退还,原告不收,责任在原告。现房屋已被拆迁,依约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属协会所有。鉴于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处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企业、单位改制阶段。法院依法主持调解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政策法律,耐心细致做工作,终于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全椒县商业协会给付原告吴某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以被告当初为原告开立的工商银行10万元存单抵偿,余款20万元在2010年7月17日前付清。原告表示放弃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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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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