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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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被处罚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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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排自费项目影响正常行程被处罚

20131116日,赵某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精品六日旅游团。行程首日,在通往景区的旅游车上,导游陈某开始推销自费项目帆船出海,迫于无奈有部分旅游团的团员交了200元。下午四点导游带领交钱的游客参加帆船出海,其他游客在车上等待,他们回来时天色已晚。导游说:今天太晚了,万平口广场我们就不参观了,去了也看不到什么。就这样合同行程中约定的参观万平口广场被取消了。次日早晨,旅游行程刚开始,导游陈某又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参观海云庵民俗博物馆。在导游的一再推销一再劝说下,部分团员购买了海云庵民俗博物馆的门票。导游带领部分团员参观博物馆回来时已近下午五点,导游又以天色已晚不适合出海为由把行程中约定的乘船游览取消了。赵某认为导游带领部分团员参加自费项目占用大家时间,导致部分合同约定项目无法实现,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遂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质监所调查并处理:

导游陈某推销自费项目,并安排部分游客参加,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影响了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所以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评析:

《旅游法》并没有一律限制旅行社安排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但是有两个前提,其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其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本案中,旅行社就是缺少这两个前提下安排自费项目才遭受了行政处罚。所以,旅行社组织另行付费的项目活动,首先,要与游客协商一致的过程,并落实在协议条款中才能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其次,要在签订合同时要向游客说明该时间段不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时的行程安排,在旅游产品设计时也要考虑这个时间段的安置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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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振林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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